一、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通知以及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规定。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应当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通过召开会议集体做出决定是其履行职责的法定形式。董事会应当适时召开会议,以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保障董事依法行使权利。根据本条规定,董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董事会工作懈怠,流于形式,防止董事长操纵董事会。公司章程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董事会每年召开的会议次数多于两次。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通知的对象为全体董事,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10日以前,这样可以使董事了解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等基本情况,并据此为董事会会议做好准备和安排。此外,通知的对象还包括全体监事,以便于其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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