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短信没回会中断诉讼时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也就是说我国采取的是发送主义,在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故意玩失踪以及我国诚信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诉讼时效期间规定过短的情形下,关于催收债务归还的短信只要一发送到对方的短信,即使对方没有回复信息也是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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