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安置房不缴纳契税
时间:2023-03-26 18:22:39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情况下安置房不缴纳契税

安置房不缴纳契税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货币安置、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2、房改房、城镇职工按规定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3、法定继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夫妻离婚更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共有房屋属共有财产,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二、直接上手不用过户的安置房可以买吗

(一)、办理不出房产证的安置房是不能买卖和过户的。

(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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