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随便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23-05-07 11:45:09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例1:董是一家保险公司的推销员。他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董先生每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主要是销售佣金。尽管董建华在保险推广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努力,但第一季度几乎没有签订保险单,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配额。该公司的销售总监提醒董,如果他在第二季度仍未能完成任务,他将面临被解雇的可能性。为了保住工作,董建华更加努力,甚至动员了所有的亲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高于第一季度,但仍远低于公司的定额,因此他担心的是:公司销售总监口头告知他,由于他连续六个月无法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具备保险销售能力,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他在3天内完成离职手续。董先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要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提议他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公司销售总监以董不称职为由拒绝了董的经济赔偿请求,并提前提醒了他,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案例二:杨小姐,化工专业,大学毕业后申请在公共机构工作,并与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为防止员工随意转岗,在合同中,单位还专门与杨小姐等新员工约定违约赔偿,即员工提前辞职,需提前每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补偿各种教育和培训费用;对机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杨小姐觉得这个机构的条件不理想,发展前景不大。与此同时,另一家化学研究机构表示愿意接受她。经过深思熟虑,杨小姐向该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同意杨小姐辞职,但要求杨小姐支付2.7万元违约金、1万元在职培训费,并赔偿给单位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杨小姐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她认为自己在试用期结束时辞职,不应支付违约金。该单位的在职培训只是一个简单的操作指导,没有成本。然而,她只是参与了这项工作,并不是企业的骨干。她的离开将不会对机组的生产造成任何损失。因此,拒绝赔偿公司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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