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户条件
驻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招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迁入市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下同)落户:
1、符合《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2、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3、受到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近3年荣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含累计),且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7、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含职业院校及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含累计),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落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条件随迁未婚子女且其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提交子女未婚声明,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居住证(限符合第5、7款),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限符合第4、5、6、7款);
3、申请人学历、学位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获奖证、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
4、申请人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及证明;
5、按不同情形一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在本人、配偶或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落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接收证明。
(3)落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需提供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
(4)落近亲属处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人同意落户声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
(5)落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市人才服务局或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
符合人才落户条件,工作单位为外地企业驻济办事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手续外,还应同时出具在济注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的创业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可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办理。
(三)落户流程及时限
1、有房子的,直接带材料到房子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没房子的,通过中国济南人才网网上办理落人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山东发文:济南青岛中心城区尽快放开落户限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推进城乡要素融合,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限制,加快推动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济南、青岛中心城区尽快放开落户限制。
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加大省级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方的资金奖励力度,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用地计划等方面统筹考虑安排进城落户人口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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