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法律没有规定骨裂具体是几级伤残,因此待伤情稳定之后可以申请做人身损害鉴定。如果不构成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如果构成伤残,还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给予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鉴定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腰椎骨折伤残鉴定几级
骨折与评定伤残是两回事。
一般骨折后大多能够治愈,使患者功能恢复正常,这种骨折一般不能评定伤残。只有当骨折留下明显的后遗症,引起患者残疾的时候,才可以评定伤残。
腰椎骨折也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腰椎骨折完全恢复,没有留下后遗症,是不能够评伤残的;
第二,腰椎骨折后引起了脊髓的损伤,导致相应的功能区的瘫痪,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这个时候是可以评定伤残的,一般伤残在三级左右。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一般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第十二条:十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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