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能装修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收房屋
时间:2023-02-24 18:51:11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保修范围内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装修工程质量不是房屋交付的先决条件,业主以装修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属于对合同和法律的理解错误,由此而造成的延误房屋交付的责任应由业主自行承担。开发公司住宅楼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具备交付条件后,开发公司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为业主们制备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公司多次电话通知业主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并于2005年11月25日以挂号信的方式进行书面通知,要求业主在2005年12月5日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业主以房屋装修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业主提到的房屋乳胶漆、木地板、塑钢窗和采暖系统等质量问题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内容中的装修工程,依据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上述问题都属保修范围,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事实上大部分业主已经入住,充分说明装修问题是不会影响正常居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房屋质量分为三类:第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第二是房屋质量问题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但严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第三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对于前二类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争议房质量问题不属于前二类质量问题,开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业主都不同意,充分说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不严重。本案争议房质量问题属于一般性质量题,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等。买卖的商品房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应国家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为准,对属于保修范围内装修工程质量问题为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不是房屋交付的先决条件。业主以一般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属于对合同和法律理解错误,没有当理由,由此而造成的延误房屋交付的责任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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