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范本)
×林当罚书字[2004]第[06]号
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但未造成损失
被处罚人:王富贵
姓名王富贵性别男年龄32岁
工作单位无住址×市×区××路36号
单位名称无地址无
法定代表人无职务无
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经过):2004年11月16日(森林防火期内),王富贵旅游至×县×乡××林区时,在野外吸烟,烟头未灭,扔于林下,因护林人员及时发现,将其息灭,免于引起森林火灾。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1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1)50元罚款;
(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即刻停止行为;
(3)无警告。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某县工商银行(帐号:8762451),到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县人民政府或者某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或者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人(签名或盖章):王勇、刘江
处罚机关(盖章)
某县林业局
执法证件号码:250101078、2501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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