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一)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二)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三)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四)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知识产权侵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以商标侵权为例,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是企业多年心血的结晶,由宣传广告、产品质量、销售量、售后服务质量的多方面因素综合形成。对企业而言,知名商标往往意味着稳定的市场和较高的利润。侵权人通过各种侵权形式,以极低的成本盗用知名商标,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占市场,获取非法超额利润,使商标权利人陷于困境,严重者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对企业而言,防范侵权贯穿于知识产权产生到应用的全过程,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而且对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打击需要诸多有力环节和相应措施的配合,需要成熟、健全的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制度来指导保护的步骤和方法,因此,保护制度不健全是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影响保护效果的根本原因,我们将通过分析各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角度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和解决办法。
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预警机制不健全的法律风险、侵权行为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单一的法律风险、证据保全机制不健全的法律风险、救济途径选择中、损失计算标准选择中的法律风险等诸多方面,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侵权管理制度,将有利于降低来自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法律风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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