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现有一名合法生育的子女且有意愿领养另一个小孩是完全合法可行的。
关于领养人士的资格条件如下:
他们必须要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第一点是必须属于无子女或仅拥有一名合法生育的子女的家庭结构;
第二点则是领养人士必须具有抚养、教育及保障被领养者权益之经济与精神能力;
第三点是领养人士须身心健康,并无任何在医学角度上被视为难以承担领养职责的疾病;
第四点是领养人士须无任何侵害被领养者身体健康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最后一点便是领养人士需年龄满30周岁以上才能申请正式领养程序。
显而易见,已育有一名合法子女的夫妇再次申请领养子女,其资格条件与首次申请领养时相同,不受任何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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