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的构成
重婚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行为表现为两种方式:
a.法律上的重婚:
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b.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长达一段时间的行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指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或以夫妻相称、对外以夫妻自居的。短暂的姘居不构成重婚。
(二)重婚的救济及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重婚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自诉犯重婚罪而判刑的,另一方在一方服刑期间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前婚和后婚的性质对认定重婚罪有什么影响与重婚罪怎样个人救济
1、前婚和后婚的性质对认定重婚罪的影响
(一)重婚罪的前婚必须是法律婚(登记婚)。
大多数学者认为,事实重婚罪仅限于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情形。而否认了先后两个事实婚,或先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其理由有二:
(1)在前婚为事实婚姻时,其属于违法婚姻,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其效力,不予以保护,故无论后婚是法律婚,还是事实婚,都未侵犯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不具备重婚罪的客体;
(2)在前婚是事实婚时,当事人没有合法配偶身份关系,不具备重婚罪的主体。所以,在前婚为事实婚时,既缺乏犯罪主体,又缺乏犯罪客体,无论后婚是事实婚或法律婚,均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首先,因为《民法典》与《刑法》所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1994年1月3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在民法上已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按照民法与刑法的关系上讲,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民法不予保护的关系,刑法更没必要保护。
其次,如果刑法仍对事实婚姻加以保护,则可能使民法苦心孤诣建立的婚姻登记公示制度毁于一旦,因为不进行婚姻登记还可依据刑法得到保护,则任何人也可无视民法典的规定。
另外,在司法实践操作上也会带来很大的麻烦,进行了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可以通过诉讼或到登记机关解除,而事实婚姻的解除则无一个统一标准,难以确定何种情形下是解除婚姻关系,何种情形又是未解除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
至于后一婚姻则应包括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并不要求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违反必须以合法婚姻形式进行,事实婚姻的存在已从实质上对前一合法婚姻造成侵犯,理应对这种行为予以制裁。这跟前一婚姻是事实婚姻不同,前一婚姻是事实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而后一婚姻是事实婚姻是指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违反以什么样的形式,故应看其本质。这种观点与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1994)10号文件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罪时,应首先确定哪一个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
2、重婚罪的个人救济
(一)关于重婚罪的取证,大家可以看看我的文集中另外一篇文章《婚外情的取证难点及对策》
(二)个人救济
对于重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实施以前,对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重婚罪属于自诉的案件的范围,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而重婚罪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
民法典实施后,重婚罪就不仅是自诉案件的范畴了,如果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就应当受理、侦查、移送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为《民法典》规定:“对于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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