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置房回购政策的内容
时间:2024-08-11 10:54:44 1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于返还原址安置房的购买协议的制定原则,必须是在公正且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签署。

近期,各地政府纷纷推出安置房购买的新政策,明确要求以自愿参与为原则,对先前拆迁过程中产生的过量安置房实施回购。

所谓“安置房”,即是国家在面对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项目时,为了对受影响的拆迁户提供住房保障与妥善安置所创建的房屋。

也就是说,由于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开发等因素导致拆迁现象发生,从而为被拆迁者或者承租人提供的用于居住和使用的房屋。

依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在办理好安置房的所有权证书之后才能进行转让交易,这个时候的过户流程与普通商品住宅房相比,并无本质差异。

而被安置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内的业主拆迁户,同样也包含通过征地拆迁获得房屋的农民。

伴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日益加速,地方政府正积极努力地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以满足不断扩大的拆迁户群体的需求。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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