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多层住宅楼,无地下设备用房.无底层商铺.底层架空时,共享系数约为10%-15%;带电梯的小型高层住宅,共享系数约为15%-20%;高层住宅相对较高,约为20%-25%。二、房屋共用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哪些不能分摊?
整幢楼的以下公用面积可以分摊: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以下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十条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第十一条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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