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满足的条件有几种类型
时间:2023-07-20 08:29:08 4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监视居住满足的条件有几种类型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二、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算刑期内吗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抵折刑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监视居住是为了让罪犯在规定期限内居住在指定的住所,对其行为进行监视,并限制人身自由,避免其逃脱。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可以抵折刑期的。通常被法院判处管制的罪犯,每进行监视居住一天,就可以折抵刑期一天。如果罪犯被法院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那么该罪犯每被监视居住两天,就可以折抵刑期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n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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