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为催收拖欠款项实属可行之举。
此类案件中的原告,即有权主张此项权利的当事人,可包括具有该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体、企业及其他各种类型的组织机构。
若借款方未能依约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此即案件中的原告方)便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请求判决被告(拖欠款项的一方)向其偿还债务。
在正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之时,债权人应依照被告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倘若在撰写诉状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债权人亦可选择以口头形式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知晓此事。
在执行程序的环节中,若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借款方表示愿意延迟履行还款义务,或作为借款方的企业法人已终止运营但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等等,人民法院均有权裁定暂停执行。
待上述暂停执行的情况消除之后,再行恢复执行工作。
总而言之,委托他人代为催收拖欠款项的方式是切实可行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问题亦是明智之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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