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录中没写顶包是包庇吗
众所周知,包庇行为通常包含以下三类猖獗活动:首先,有人故意冒充犯罪嫌疑人,以此来欺骗司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这就是我们常常提及的“顶包”现象;其次,某些人蓄意向司法机关进行虚假陈诉或提供伪造文件,试图粉饰犯罪嫌疑人的无辜状态或者屏蔽他们涉嫌的罪行;最后,还有部分人士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妄信息,以期为犯罪嫌疑寻求法律上的宽容或赦免。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辨认笔录必须有见证人签字吗
在此过程中,有必要确保参与辨认的人员以及两个应当与本案完全无关联且始终保持公正态度的目击证人均需到场,并且所有人员都应对其所参与的案情事实及笔录内容进行签字确认或加盖印章。
此外,对于保证目击证人在场的必要性以及证人数量也有严格的规定。
在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时,需要邀请两位与该案件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且始终保持公平心态的普通公民作为目击证人,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绝对不允许担当此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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