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处罚是没有污点的。
行政处罚是没有案底的,它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受过行政处罚,虽然没有案底,但是会被记录有过处罚。不过对于下一代子女,政审是没有影响的,会留有案底的属于刑事处罚。
为了有效管理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并且使犯罪人员的犯罪措施管控得到有效加强,从而使社会秩序和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也为了让有过犯罪记录的人早日的的顺利回归社会,我国从大陆开始着手建立健全了犯罪人员及记录的制度,合理有效的登记和管理之后,由国家安全,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部门,利用现有网络和资源建立有关记录的信息库。
以实现信息共享,由公安、国家安全、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四大部门负责查询申请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相关事宜。
什么是犯罪污点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
(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
(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重大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检举、揭发他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了同等严重的犯罪案件侦破线索等行为。
一般情况下,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促进案情发展的污点证人应当适当对其减轻罪行的。虽然污点证人在案件中具有相应的犯罪污点,但基于法律的人化性是具有戴罪立功的可能性的。希望广大群众在平时的社会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良好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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