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构造规定包含以下要素:首先,该项犯罪所侵犯的核心利益在于我国对于食品安全与卫生的法规监管体系及其边界内的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益;
其次,就行为方面来看,这种犯罪的本质特征表现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生产出含有毒性成分的食品原材料;
第三,对于犯罪实施者而言,这一犯罪的实施主体可以遍及广泛社会群体之中;
最后,从主观立场上讲,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具备明确意识以及恶意企图来进行有毒有害食品的制作,其意图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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