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宅基地灭失就是指宅基地无法再用于居住的情况。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再适用某种用途,例如山体滑坡,原来住宅所在的土地不能再建房居住。在发生这类自然灾害,原有宅基地不可能再用于建设住宅的情况下,就必须对丧失居住条件的集体成员提供新的宅基地以维持生计。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一种保障性的权利。所以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分配给属于本集体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在重新分配宅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意节约利用和保护耕地。
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后的处理
因为失去的原因不同处理结果也就有所不同。
(一)因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
1、因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这两种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依照情况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具体情况不能重新分配的,要给以适当的补偿。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和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因为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再重新分配,也不给以补偿。
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具体情形给以补偿或者重新分配。
(二)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1、一般来说,因为自然灾害原因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都应该给以重新分配。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所以,灭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存在的,也是无可避免的。但是农村朋友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后也无需慌张,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我们宅基地使用中并不存在多占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如果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都是可以得到重新分配的,这也是法律对于农村居民特殊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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