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是指哪些组织
1、民事诉讼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8)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怎么判定当事人是否适格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无诉讼实施权,则当事人不适格,
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中,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起诉,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且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等。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