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定“两个维护”。
四、加强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五、开展党的纪律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七、对学校党政干部选拔任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及其他重大事项实施监督。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受理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信访举报,做好纪律审查工作。
九、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层纪委委员如何辞职
基层纪委委员可以通过人事部的离职手续进行辞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子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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