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证书或通知书、工伤残疾证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工伤救助医疗费用清单、原发票、出院总结;
3、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生存证明;
4、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5、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6、子女收养证明;
7、单位证明。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员工因工死亡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员工伤亡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帐单》;
(五)《死亡证明》;
(六)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七)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两者金额应一致);
(八)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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