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罚款执行程序》
执行通知下达后,被执行人将被要求报告当前财产状况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违反环境保护行为,环境保护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或者单位不执行处罚的,环境保护机关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合法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账户、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转移、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造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或者改变财产价值的,应当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下列环境行政行为:
第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这是环境保护部门最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根据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除警告外,环境保护部门经常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是罚款等
第二种是环境行政收费决定。根据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收取排污费。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拖延缴纳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征收。
第三,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权。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生活饮用水源严重污染等危及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污染物排放。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部门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环境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行政复议,复议后维持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事由的通知》,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胁迫、行政裁决、行政命令、行政复议、,行政征收等,都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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