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有关参加环境行政执法的必要信息传递给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的当事人或环境行政相关人,使他们知道有关参加环境行政执法的必要信息。环境行政机关根据其法定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对有关环境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条件而明确表示将其列入执法议事日程的行政行为。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审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就执法对象调查收集证据,查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以弄清事实、准备制订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活动。环境行政机关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相关证据。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理决定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执法对象或执法案件所作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法律关系的决定,使环境行政机关对其所受理的执法对象或执法案件所作出的处理意见。
环境执法有哪四个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如下:
(1)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执法者对行政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谴责和警戒。
(2)罚款,是最普遍的经济制裁手段。是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制行政违法者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的款项,一般的法律中都有对罚款金额上限和下限的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属于财产罚,与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损失和刑法中的罚金是有区别的。
(3)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是指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各个污染防治单行法中
都有相关规定。
(4)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是指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
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一旦实行这种处罚,该项目就必须等到污染达标后方能在开始。
(5)责令停业、关闭,这是环境保护方面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如果经限期治理污染状况有所改善,该单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又十分重要,可以由罚款暂代,并由有关部门督促其继续治理。
因此环境执法不止四个行政处罚,它有5个,最轻的是警告,就是批评教育,然后是罚款,要与刑法中的罚金区分开来,是不一样的,还有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重新安装达标后方能使用,最严厉的是责令停业和关闭,如在期限内未整改完成有关部门会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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