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联系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3-04-06 20:01:52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债券主要受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管辖,公司债券主要受公司法、证券法管辖。就其本质而言,我国现在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都是企业发型的债权凭证,体现着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

一、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可以通过哪些方式

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方法有: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

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二、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有什么用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而筹集的资金可以用来扩展公司业务、进行产品生产或研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进行投资等。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等。

三、欺诈发行债券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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