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期限一般为3到5年,其利率略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金融债券由于其发行者为金融机构,因此资信等级相对较高,多为信用债券。公司债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如10年或20年)为追加资本而发行的借款凭证。对于持有人来说,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证书,所反映的只是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1989年5月16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
区分行:
去年9月份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两次上调后,1987年和198
8年发行的金融债券收益率相对下降的幅度较大,投资人要求转让债券
的心情较为急迫。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增强可上市
债券的流动性,同时,也为了方便群众,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特作
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金融债券的转让业务。总行在银行
(1988)16号文《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
的规定》和银行(1989)56号文《关于一九八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中,都曾明确规定,金融债券发行后,即可进入市场转让。但到目前为止,只有部分地区开办了金融债券的转让业务。人民银行各地分行应督促本地区因各种原因至今未开办金融债券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金融市场中介机构,尽快创造条件开办这项业务。
二、金融债券的转让价格,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加强管理,原则上可以随行就市,自由浮动。金融债券自营业务的利差和代理业务的手续费率可参照国库券转让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债券的转让业务
进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要注意将转让中的有关情
况及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证券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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