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因事故受伤的,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在48小时内因病猝死或者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此,员工在工厂吃早餐时猝死应认定为工伤,可直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暴力和其他事故受伤的;(四)患职业病;(五)因工负伤、失踪;(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负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职工,而旧伤到用人单位后又复发。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职工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酗酒、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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