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户口迁移手续
时间:2023-04-30 11:41:07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无准迁证迁出是怎样的

(一)因升学迁出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入学、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分别凭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报到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二)在校研究生,所生子女已随父(母)在本市报户,现毕业派遣外地,应明确对方公安机关是否同意接收随迁子女户口,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给该生办理迁移手续。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凡2003年8月7日以后考取普通高等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若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户口。

(五)本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户口落回原籍三年内包括三年可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年以上须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迁证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现因毕业分配或在外省市招工招干、到外省市工作要求迁移户口的,应持学校毕业分配手续、工作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毕业证》及原籍《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其户口迁移证,迁出户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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