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关系中的一项附随义务,即一方对其配偶的借贷活动应提供担保的规定,离婚之后,借款应当由借款人独立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此,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为其配偶提供了担保,那么当这对夫妇离婚之后,这份借款也就随之归属于提供担保的那一方,而其配偶则无需为此承担任何偿还的责任。
然而,若婚内一方提供担保而另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话,那么这份来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就有可能变成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双方都必须在离婚后共同承担起偿还这些担保贷款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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