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与安华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教育咨询公司提供学校申请服务,学校申请服务费1万元不予退还。但是签证程序还没有正式启动,教育咨询公司收取的8000元签证服务费应该退还。郑不能被两所申请机构录取。重新申请学校需要满足新的条件,需要重新评估。出国留学是否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归咎于自身原因,不退款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安华教育咨询公司应退还郑8000元的签证服务费。
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程序是什么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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