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一方身亡另一方有权继承吗
时间:2023-03-14 17:01:23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

赵女士和男友都属于大龄青年。一年前,赵女士经人介绍与男友相识后,彼此都对对方相当满意,于是便决定试婚。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他们俩订立了试婚条约,约定试婚1年。协议签订后,赵女士便搬到男友的新房居住。

一年后,赵女士和男友相处得很好,在外人眼里他们就是一对幸福的小夫妻。然而不幸的是,前不久男友因车祸丧生。丧事刚料理完,男友的家人便让赵女士从男友新房中搬走。赵女士跟他们说她和男友已构成事实婚姻,也有继承权,但遭到男友家属的奚落。请问“试婚”能构成事实婚姻吗?

【解答】

“试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针对“试婚”的法律规定。“试婚”顾名思义就是实验婚姻,它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居住在一起,其实质应属于同居关系。

“试婚”能否构成事实婚姻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开始同居的时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

而从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没有登记而在一起生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本案中赵女士和男友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其对男友的新房不享有继承权。

一、事实婚姻离婚赔偿金吗

事实婚姻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可以主张赔偿金,但需要根据实际的离婚过错情况而定。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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