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一)从各类学校毕(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灵活就业转失业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转为失业的人员;
(九)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的在校高校毕业生;
(十)其他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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