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允许他人代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
第二,失业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主动填报职业技能培训意向和求职意向。有求职要求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对未填报职业培训和求职意向的,视为无就业要求,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接受职业介绍,对拒不参加职业培训或不接受职业介绍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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