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应该要如何去举证
时间:2023-02-21 14:02:06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离婚案件举证要点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二、对提起离婚诉讼的的要求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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