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近日出台《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医院负责人责任。
该办法指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按以下原则处理:发生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撤销荣誉称号,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撤销荣誉称号、降低或撤销医院评审等级,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12个月内发生负完全责任2起以上或主要责任3起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降低或撤销医院评审等级,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医疗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按以下原则处理:发生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令写书面检讨并通报批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暂停处方权、手术权、诊断报告权,延期晋升职称,降级使用,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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