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2)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4)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5)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1)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A、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B、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C、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D、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2)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2)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6)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7)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8)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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