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案人员主要是镇、村一些领导、经办人以及财务人员。
(二)犯罪性质主要是贪污、受贿和挪用。
(三)除单独一人作案外,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约占三分之一的比例。主要表现为领导集体私分公款、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行管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如喻寺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兼动检执法组长万绪银伙同该单位出纳唐汉秀,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帐的手段,贪污公款6万元,各占有3万元。
(四)作案手段复杂多样。表现为利用经手管理专项资金、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直接贪污、受贿和挪用;利用小金库截留款项不入财务帐,进入小金库或搞体外循环,从中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虚报冒领等形式搞经济违法犯罪。如泸县国土资源局云龙国土所原所长游国贤,伙同该所出纳邓肇瑜在负责泸荣路云龙段拆迁补偿费发放时,利用职务之便,合谋采取冒名签字虚报手段,贪污公款5万余元,共同分赃。
(五)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和权力化,权钱交易突出。近年来,镇、村干部经济违法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发展是一大变化特点,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如年过半白的福集镇农机站站长谢大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和收不入帐手段,连续作案十余次,共贪污公款13.6万余元,被判刑7年。
(六)行贿、受贿风这几年有所滋生。有的镇干部、村干部利用职权乘机向前来办事的群众索贿或受贿,不见礼不办事,或者搪塞推诿,久拖不办。如潮河镇渔新村原支部书记邱桂芳,伙同村文书王光树,利用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为超生农户办户口,先后收受村民刘某等人超生户现金2.3万元,共同分赃。邱、王两人均被判缓刑。
(七)镇、村干部的经济违法犯罪诱发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镇、村干部工作面向基层,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乱收费,群众深恶痛绝。因此造成举报、上访或在缴纳农税等方面给政府制造难题,施加压力的事例已屡有发生。如云龙镇河坎村原主任殷世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税款1.7万元,用于吃喝、赌博、耍小姐,致该村农民拒交农税款,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殷被判刑后,该村村民如数补交了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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