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2条中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应在“六十日内”。那么这60天从哪天开始计算呢?《劳动法》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发生之日又如何确定呢?法律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从字面上理解,很简单,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算。但实际里边学问很深。你说他知道,他说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还真的不知道。你说他虽然可能是不知道,但按理讲是应当知道的,他会说为什么我就应当知道?你说“应当”,我就“应当”吗?原劳动部办公厅就如何理解这条,有个特别复函,其中对这7个字,作了界定。那就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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