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抬头可否随意填写
发票抬头不可以随便写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具发票有效的要求为,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货物;
3.销售报关出门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8.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怎么处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按普通发票办法处理。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办法不同。记账可以用其他联次发票的复印件记账。
如果您的企业发生了丢失、被盗发票事件,应立即向当地报失,并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1.办理流程
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凭报案证明到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刊出登记表,到报社办理遗失声明;
(1)报纸刊出后携带应提交资料递交发票管理窗口,对不按规定保管发票而发生丢失、被盗的纳税人,发票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等事项。
2.提供资料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2)报社办理遗失声明的报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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