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典当行股本结构变更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第181项
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南宁典当行股本结构变更审批办理条件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公布,2005年4月1日施行)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南宁典当行股本结构变更审批办理材料
变更申请
(原)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正案
退出或减持的法人股东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受让(增资)方出资承诺
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
纳税材料
受让(增资)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受让(增资)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受让(增资)方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受让(增资)方法定代表人员简历
受让(增资)方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申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承诺书
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承诺函
拟变更的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拟变更的自然人股东简历
资金验资报告
刊登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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