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
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保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即返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跨省转入人员返还其转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办理地点: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管理部门
办理地点: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管理部门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继承人)办理医疗保险销户手续后持相关资料到账户管理部门办理一次性待遇支付手续。
办理材料:
1.参保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2.《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医保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变动通知单;
5.在单位参保的,用人单位提供《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户口簿无法判断领取人身份的,需出具由公证部门提供的继承人身份认定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原件;
8.单位提供其银行账号信息并加盖公章,银行账户名称需与单位名称基本一致,如不一致,需写明原因(银企互联方式单位结算);
9.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银企互联方式个人结算)。
设定依据: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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