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
(2)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因事故受伤
(3)因暴力或其他原因受伤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事故
(4)患职业病
(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因事故失踪
(6)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或在城市轨道交通中受伤,上下班途中发生旅客轮渡、火车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清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生活补助
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以及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域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的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受伤职工根据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轮椅等辅助器具,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停业接受工伤医疗的,按照国家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应当停止支付原待遇,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在停产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经评定伤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料费。
生活照料费按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50%,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或30%
伤残补偿等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离职后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工资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根据伤残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缴纳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资本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按职工工资的70%,六级伤残按职工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提议补足差额,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残疾一次性就业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
(一)根据伤残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工资
(2)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残疾一次性就业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
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劳动者享受第三十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依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
(1)丧葬抚恤金为统筹区六个月内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有主要生活来源,不能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工作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俄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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