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严禁放烟花爆竹。
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区域,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每日早上6时至24时(其中除夕为早上6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可燃放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
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期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烟花爆竹的规定
各个行政区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不同。但国家强制规定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燃放烟花。
《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区、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应当远离集镇、学校、居民密集区,避开架空高压输电线、二级以上的公路、水库堤坝。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新建建筑物及烧窑、葬坟、取土。
《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销售门店应无火源、使用防爆照明电器,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定的数量和品种。
商场、超市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黑火药、引火线和省政府规定实行统一调配的烟花爆竹主要化工原材料,必须凭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定点供应单位必须查验、收存《爆炸物品购买证》,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核查。
禁止非法买卖黑火药、引火线和省政府规定实行统一调配的烟花爆竹主要化工原材料。
禁止买卖烟火剂。
《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产品的单个含药量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未经省级公安部门批准,禁止生产直径超过38毫米的礼花弹。
《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按燃放说明在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禁止对人、对物或在公共场所、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山林、高压线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
儿童必须在成人指导下按照燃放说明书燃放。
礼花弹应由专业人员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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