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政策评价如下:
1、部分市民对禁放令不认同而违反法律法规私自燃放烟花爆竹,既损害法律尊严使严肃的法令形同虚设,也不利于公民养成守法观念造成连锁影响;
2、公共管理机关虽强制执行规定,但由于警力有限依然无法完全制止,损害了政府形象,使其管理能力受到质疑。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过年吃团圆饭放鞭炮是我国一直以来的一种喜庆的风俗习惯。但是随着城市化的到来,烟花爆竹的燃放带来的安全问题我们不能不考虑,因此在北京发布了禁爆竹令之后很多地区也陆陆续续的颁布相关的文件,主要是为了防止由烟花爆竹燃放导致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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