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妥善处理为胎儿预留的遗产份额,如果在胎儿出生后仍保持生命活力,该胎儿应被视为具有实施民事权利的能力。
此时,应当坚决保留胎儿应得的遗产份额,并将其交由依法指定的监护人进行妥善保管。
然而若胎儿出生之后随即变成了死亡体,那么他/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就自初始便无法实现。
在此情况下,原先为胎儿所保留的部分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