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751号,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加州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债权转让补充协议》不能改变案涉债权已由华尔公司转让给加州公司的法律关系。加州公司就同一债权先后与嘉泰公司、华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案涉债权,后一《债权转让协议》不能视为对前一《债权转让协议》的变更。
(二)一审判决以华尔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嘉泰公司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为由,认定嘉泰公司不能取得案涉债权,适用法律错误。《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因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而无效。
(三)加州公司就同一债权分别签订两份《债权转让协议》,自两个出让人处受让债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中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不影响另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加州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加州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履行其与嘉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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