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5月,林某换了一份工作,由于公司路途较远,乘坐公共交通也并不方便,于是林某计划购买一辆二手车作为代步工具。后林某通过互联网上论坛消息认识了海某,以二十六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海某的一辆某品牌二手汽车。后二人签署了车辆转让合同,在合同中海某表示该车辆来源合法。然而就在第二天,林某来到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该车辆涉嫌盗抢,故该车辆被扣留。经查明,该车辆是经当地派出所受理立案的被盗车辆,故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的协议。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海某返还相应的购车款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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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海某和林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在车辆转让协议中海某载明了该车辆来源合法,后林某支付了价款。但林某到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得知该车辆是当地派出所已立案案件的被盗车辆,林某遂起诉至法院。涉案合同的标的车辆是被盗车辆,故双方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因海某隐瞒此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造成林某损失的,应当由海某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海某应偿还相应的购车款项以及利息,法院遂判决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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