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疑从无原则也称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对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负担,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2)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举证责任和不负必须陈述的义务,不能因为他沉默就认为他有罪;
(3)对犯罪嫌疑罪行有怀疑时,应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而最早将其作为一种理论提出来的,是18世纪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其着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未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犯罪分子:任何人在其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我国最早将此原则引入法律的是1990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中规定任何人在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虽然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已基本确立了罪疑从无的疑罪处理原则⑤,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还缺少一系列相配套的诉讼规则和诉讼制度的支撑,尚未取得最佳的刑事司法效果,因此,要真正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终刑事诉讼目标还任重道远。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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