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修路经过别人院子不同意怎么解决
时间:2023-02-26 15:10:54 2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邻居修路要经过村民院子的,当事人应该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一、常见的相邻通行纠纷有哪些

(1)通行权利纠纷;

(2)通行损害赔偿纠纷;

(3)通道挤占、堵截纠纷;

(4)通道变更纠纷。

二、怎么理解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是指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相邻不动产既包括相连接的不动产也包括相临近的不动产。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2、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3、相邻关系的范围不限于《民法典》规定的几种类型。

认定相邻关系的范围,应尊重实践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诸如相邻房屋滴水纠纷,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等影响相邻另一方眺望远景的纠纷,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影响另一方正常使用建筑物而引起的纠纷,也应列入相邻关系的范围。

4、处理相邻关系应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对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桥梁、走廊、水流,未经相邻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堵塞、设置障碍或者截流。水源不足时,应当按照由近到远,由高到低的原则合理分配,共同使用。后建的建筑离原来的建筑太近,光照受到原来建筑影响的,原来建筑的权利人不承担责任;相邻权利人把商品房建在铁路旁,无权要求铁路改道或排除行车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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