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过程中打车费用的归属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损时,若被判定为该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应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倘若仍有空缺,则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赔偿;然而,若机动车并未投保商业保险,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将由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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